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不是代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不是本届代表的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无表决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