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