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市场主体注销协同联办机制,优化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建立市场主体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市场主体注销全流程网上办理。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