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凤凰山公园内禁止下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一)攀折树枝、采摘果实、采挖花草或者药材;(二)放生、种植外来入侵物种;(三)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四)堆放生活、建筑垃圾;(五)刻画树木、设施或者张贴广告;(六)丢弃或者填埋畜禽尸体等废弃物;(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