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凤凰山公园内禁止下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攀折树枝、采摘果实、采挖花草或者药材;

(二)放生、种植外来入侵物种;

(三)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

(四)堆放生活、建筑垃圾;

(五)刻画树木、设施或者张贴广告;

(六)丢弃或者填埋畜禽尸体等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