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凤凰山公园内禁止下列妨害公园管理秩序的行为:(一)占道经营;(二)搭建健身设施;(三)违规铺设光纤、电缆、电源线等管线;(四)损毁、移动公共服务设施和各种标识;(五)驾驶车辆进入凤凰山公园核心区,但应急、管护、经批准开展公务活动的车辆和核心区内居住群众基于正常生产生活需要驾驶车辆进入的除外;(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