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情况,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在施工过程中实时监测。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或者从事地下热水开发利用、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地源热泵技术的,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