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批准的使用用途依法确定,其中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该宗地地表主要建(构)筑物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年限。

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续期。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