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五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下空间用途、资源条件、所在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要素,依法建立地下空间用地基准地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且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按照价值最大一层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