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下空间用途、资源条件、所在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要素,依法建立地下空间用地基准地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且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按照价值最大一层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