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印江河流域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