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职员及事故处理人员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