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安全事故或治安、刑事案件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派人处理事故。属重大或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