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学校教职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赔偿后,可以依法对该教职员追偿。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