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