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劳动、实习、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应当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学生活动及往返途中的安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