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劳动、实习、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应当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学生活动及往返途中的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