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测绘、拍照、摄像和文字记录等资料收集工作,并将资料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经依法批准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迁移过程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