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沙河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大沙河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大沙河保护协调管理机构,研究解决大沙河保护区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沿河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沙河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大沙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