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和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大沙河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对入河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依法报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排污口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