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沙河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大沙河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沙河水质控制目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大沙河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