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沙河岸线管理,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保护。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