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加强林草植被养护,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