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提高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水平。

支持推广太阳能光热、光电一体化建筑,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安装或者加装改造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鼓励在地热资源富集地区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