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绿色建筑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依规合理开发地下空间。
鼓励绿色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提升标准,降低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热水能耗。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
绿色建筑应当采用节水设施、安装节水器具;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绿色建筑优先采用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门窗、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