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并在售楼现场明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