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第十九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并在售楼现场明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