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给予数字经济发展相应的创新空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数字经济改革创新进行探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三)符合程序规范要求;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