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数字经济促进措施第六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给予数字经济发展相应的创新空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数字经济改革创新进行探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三)符合程序规范要求;(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