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数字经济促进措施第五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引导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投资融资机制,拓宽数字经济企业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