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转型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财税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中小微企业平台、产业互联网平台、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建立对接机制,针对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需求场景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加强对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技术、资金支撑保障,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