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支持设立研发创新平台,强化基金和科研支撑能力,提升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水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