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数字产业化,是指通过数字技术的市场化应用,将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转化为生产要素,推动数字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数字产业包括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和数字要素驱动业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