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翻译工作;
(二)加强翻译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翻译人员的培训、教育、资质审核和职称评定工作,提高翻译工作水平;
(三)加强自治州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指导,组织实施语言文字正字、正音的培训和测试;
(四)鼓励各民族之间互学语言文字,会同人社、教育部门制定双语学习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承办双语学习表彰奖励事项;
(五)做好语言文字工作中的材料收集、整理、利用、研究和立卷归档;
(六)承办涉及语言文字工作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