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企业名称牌匾、广告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使用外国企业字号,但应当翻译成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文字。

公共场所设施,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文字。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