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范使用第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自治州通用语言文字办理案件,对不通晓自治州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自治州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公开发布的法律文书、公告、布告应当使用本条例规定的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