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范使用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自治州通用语言文字。执行职务时,蒙古语言文字、维吾尔语言文字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法规对使用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