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民政、公安、住建、旅游、商业、工商、税务、邮政、通信、铁路、交通、民航、电力、银行、保险、医院等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规范使用自治州通用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