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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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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有效

民政、公安、住建、旅游、商业、工商、税务、邮政、通信、铁路、交通、民航、电力、银行、保险、医院等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规范使用自治州通用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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