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语言文字的使用,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各民族之间语言文字的学习、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