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于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