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之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四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