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草原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非法开垦草原或破坏草原不依法查处的;

(二)办理草原权属证书或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挪用草原承包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