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一)开垦草原;(二)毁坏围栏等草原建设设施;(三)倾倒生活垃圾、工程废料、残土、废渣等废物;(四)排放污水;(五)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六)未经批准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七)在割草地放牧牲畜;(八)禁牧、休牧期内放牧牲畜;(九)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牲畜;(十)其他破坏草原的行为。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