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牧草生长状况、生产能力、载畜量、自然灾害、生物灾害以及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