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草原权属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不得擅自拆除、移动草原上的边界标志。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