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和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其政府集中采购事项,由采购人以委托协议书的方式委托省或者其他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