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本省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省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州、县级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