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监督投诉机构的名称、电话、地址,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对控告和检举查证属实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控告人和检举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