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监督投诉机构的名称、电话、地址,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对控告和检举查证属实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控告人和检举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