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在国家统一确定的供应商资质条件外增设条件,不得以资格审查登记等方式阻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