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