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女职工需要申请哺乳假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