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非法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有权对破坏、损毁、侵占或者非法利用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认护、技术支持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