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党史工作部门及时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