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红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红色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结构特点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红色文化资源的安全。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低俗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